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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一批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互联网+金融”破解了传统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让老百姓获得更多的投资信息,极大地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然而,在信息爆炸时代,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广告创意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出现虚假违法现象。那么,在发布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广告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注意哪些问题?什么样的“花衣服”不能乱穿?

  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一批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这是新《广告法》施行以来,浙江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筛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这些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警示教育广告行业从业人员,同时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一、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内发布名称为“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贴心存”的海报广告,含有“满足客户利息收益最大化”“实现收益最大化”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20.3万元。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内放置的“金羊献瑞丰收送礼”宣传单中,印有“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内的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在其使用的业务文书《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及综合服务协议书》中,标注“本协议由乙方负责解释,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银行服务性质”等条款。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二、嘉兴鼎赞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自办的“浙商e贷”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含有“浙商e贷年化收益率最高19%”“30倍活期存款收益”“5倍定期存款收益”“安全、低门槛、高收益”“抵押+质押、有保险”“本地业务100%兑付”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万元。

  三、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自营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发起”“在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支持下,由民间借贷中心为主发起,同时牵手当地多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资金互助会等机构共同推动筹建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提供本息100%担保”“年化收益率8%~12%”“年化收益率15%”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当事人还在网站的“合作伙伴”条目中链接到当地人民政府网站,但实际上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平阳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20万元。

  四、舟山鸿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发放含有“月月鸿、季度鸿、双季鸿、鸿鸣宝,投资期限1月至12个月不等,预期年化收益率7%~14.5%,理财金额10万元,到期收益”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在经营场所墙面上设置内容分别为“鸿鸣财富诚信金融企业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上海市宁波商会理事单位”“CFIA会员单位”的铜制牌匾,对企业商业信誉、经营状况、形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而无证据予以证明,有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质量作出正确判断,容易引人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81120元。

  五、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城城理财”上发布含有“28%超高收益”“国资背景平台(光大金盛国资控股信用无忧)、资金安全保障(5000万元风险垫付准备金100%本息保付)”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10万元。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荷花营业所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在营业大厅摆放广告牌和宣传单的形式宣传其代理的保险理财产品,广告中含有“行长推荐,中邮财富嘉1号:第1年交1万元,预期收益912.5元;第2年交1万元,预期收益912.5元;第3年交1万元,预期收益912.5元;第4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第5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第6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中邮年年好新A款两全保险,打造中邮良心产品,真正为您好,保本更好,保单满1年保证收益3.5%(56至65周岁客户收益为3.4%),1年后所交保费每年增值超过3.5%,5年满期保证收益不低于18.6%”等内容,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衢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10万元。

  七、宁波十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的“十鼎贷”网络平台发布含有“信用转贷标,一年投1万元手机有了,一年投5万元出境游有了,一年投100万元小轿车有了”“安全保障、收益高、理财便捷”“年化收益率15%~22%,日利率0.01%~0.08%”“保障方式:由宁波十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100%本息保障”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7万元。

  八、丽水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报纸夹送方式向读者发放广告宣传册。宣传册中有关宁波高格卫浴产品有限公司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使用了“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17%;买三个月期当场额外返现0.5%,买半年期当场返现1.2%,买一年期当场返现1.7%,买一年半期当场返现2.2%,买两年期当场返现3%”等字样。当事人在广告中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未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68万元。

  九、宁波菜牛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的“菜牛钱袋”网站上发布含有“层层过滤,实物抵押零风险”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实物抵押零风险”,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万元。

  十、温州盈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震撼来袭增利宝零风险”广告,含有“预期月化收益10%~20%;当你股票上涨时,让你获得额外收益;当你股票下跌时,减少损失……本投资项目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亏损由本公司承担,投资人不承担损失”等内容。经查,上述“增利宝”广告系当事人为增加网站点击率而抄袭其他公司产品发布,实际上没有经营该理财产品,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