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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理工农组团(三期)-动物...

浙发改基综〔2018〕180号

浙江大学、评标委员会、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现将《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理工农组团(三期)-动物中心装饰装修(净化工程)施工招标投诉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理工农组团(三期)-动物中心装饰装修(净化工程)施工招标

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 诉 人:浙江大学

  住 所 地: 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晖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理工农组团(三期)-动物中心装饰装修(净化工程)施工招标(重新招标)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浙江大学(招标人)于2018年2月14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函调涉案业主,约谈被投诉人,查阅相关国家标准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第4条要求为:投标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以前〔时间以竣(交)工验收报告上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洁净度7级及以上且单项工程1000万元及以上(或洁净度7级及以上且面积 2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动物实验室的净化工程(或机电工程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或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设计一体化工程)项目(净化工程须包含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该条款明确投标业绩为动物实验室的相关业绩,我校认为中标候选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张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陈述申辩: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名评标专家组成)王杰、陈洁、宁民认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陈远利、吴媛媛、叶建云认为无菌采样间、微生物实验室、药理室是为动物实验室服务,应计入动物实验室净化工程面积,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未提供依据;徐蒯东认为,无菌采样间、微生物实验室、药理室是否都为动物实验室服务,应向使用方-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求证核实。

  经查明:(一)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三期)为2017年度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动物中心装饰装修(净化工程)施工招标(重新招标)于2017年12月18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参与投标,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12月18日至21日。

  (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以前〔时间以竣(交)工验收报告上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洁净度7级及以上且单项工程1000万元及以上(或洁净度7级及以上且面积 2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动物实验室的净化工程(或机电工程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或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设计一体化工程)项目(净化工程须包含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以及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洁净等级、项目时间、工程金额或面积及工程类型,无法体现上述要求的,该项业绩作无效处理〕。

  招标文件第17页10.1否决投标的情形(一)符合性内容:1.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中“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第13页3.5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12.投标人业绩证明资料。

  (三)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10)6.工艺布局6.1区域布局6.1.1前区的设置:包括办公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6.1.2饲育区的设置6.1.2.2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风淋室、检疫间、隔离室、操作室、手术室、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消毒后室、走廊。6.1.2.3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消毒室、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解剖室、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更衣室。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迁建项目动物实验室、微生物及无菌实验室等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和“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心脑血管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南区)二期手术室及ICU净化等工程”两个业绩证明材料。其中,“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心脑血管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南区)二期手术室及ICU净化等工程”不属于动物实验室,不符合业绩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迁建项目动物实验室、微生物及无菌实验室等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净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2.验收工程内容包括一楼无菌采样间、十一楼微生物实验室、十二楼药理室和十三楼动物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建筑电气和净化空调系统。该业绩合同金额为978.8329万元,洁净度为7级,施工区域面积合计2600平方米。其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第十三层动物实验室区域建设面积。

  (五)涉案业绩业主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原“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证实:根据招标文件约定,项目施工范围包括1楼无菌取药间、11楼微生物实验室及无菌实验室、12楼微生物实验室、13楼动物房。动物实验室的范围是整个13层(施工面积约为1359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经核实,被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投诉成立,责令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省招标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